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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问题研究.docx

上传人:凹凸漫 2021/12/2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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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开展和网络的迅速普及,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性。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普遍运用,给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导致许多司法实践中的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不能得到恰当的处理,公民的利益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因此,本文欲通过对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寻找预防和控制该类犯罪的方法。
关键词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管辖
中图分类号::ADOI: -
一、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现状
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简言之就是利用计算机而展开的诈骗犯罪的一种共同形态。近些年来,网络诈骗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变得随处可见。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一样,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不过网络诈骗需要借助于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互联网使得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也为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提供了温床。自2021-2021五年间,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就有171起,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如果不加以预防和治理,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将会面临严峻的形势,公民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将受到巨大的威胁。
二、现行刑法体系有关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没有明确提出“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概念,也没有“网络诈骗〞的具体界述,我国现行?刑法?仅规定了传统共同犯罪和传统诈骗罪的概念,并未专门规定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这种专门的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规定,在?刑法?第287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287条之一、第287条之二,分别对网络预备行为以及网络片面帮助犯的刑罚作出规定。
三、网络共同犯罪的特征分析
〔一〕主体的不确定
在互联网平台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人们往往通过网名昵称或者符号来标识自己,以便在网络平台中掩饰自己真实的身份。常用的社交平台比方微信、微博、QQ现有的实名认证并不完备,而且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隐身技术、代理、匿名等效劳形式,给犯罪行为人提供了便利的保护膜,所以互联网就成为犯罪行为人隐藏自己真实身份的工具,给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人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二〕行为的隐秘性
网络诈骗实施的过程有很强的隐秘性。共同犯罪人在计算机网络终端传达的交流信息很有可能通过其他掩人耳目的形式加以隐蔽,使外人难以发觉,就算发现,一般人也难以解读或识别。网络信息不仅更新快,传递也快,每天在互联网平台上产生的信息不计其数,信息总量极大,有时候,犯罪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实施网上诈骗行为有可能仅需点击几个按钮就结束犯罪行为。由于實施行为的时间短促并且操作简单所以很难被发现。
〔三〕成心内容的复杂性
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与以往传统的诈骗罪共同犯罪相比而言有新的特点。
首先,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途径多种多样,任何互联网用户包括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所有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很简单的就能联系到彼此。
其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主体通常采取匿名方式。再者,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内容一般都比较模糊,有可能共同犯罪人之间原本就互相认识然后共同谋划作案,也有可能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并不相识,只是在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