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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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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8/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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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71230( 颁布时间) 19971230( 实施时间) 20060220( 失效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 文号) 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现发布《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废汽车的回收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 提倡平等竞争。第三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报废汽车实行定点回收。济南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市区内( 含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 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 章丘市、长清县、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本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市、县(市) 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受省级回收企业的委托, 也可办理中央及省驻当地单位的报废汽车的回收。第五条经县级以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鉴定为报废的汽车, 一律不准继续行驶。汽车车主凭具有车辆档案管理权限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到定点回收企业交车并办理回收手续。车主所交售的报废汽车必须五大总成齐全完整, 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零件,可由车主拆解利用,但不得销售。第六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 必须确认车主交售的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五大总成齐全,发动机和车架出厂编号与行车执照相符,同时查验车主出具的有关证明, 再对车主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车辆的名称、数量、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逐项进行登记后, 向报废汽车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到市计划委员会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后,到交通部门办理注销养路费手续。第七条申请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拆解技术和切割机、打包机等拆解设备; (二)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处理设施。第八条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 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 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第九条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必须按废钢处理, 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 经拆解企业修理后可折价销售, 但必须注明“再生零部件”,严禁拼装整车转卖。第十条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所有拆解企业须全部进入市场内经营。第十一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 按其金属含量计算, 参照废金属计价。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 由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