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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丶法国丶日本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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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丶法国丶日本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比较.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9/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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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美国、法国、日本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比较
(一)美国
美国鼓励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是以资本输出中性为原则,并根据对外投资的发展适时调整政策的具体内容。
11>.分类的综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在1918年开始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分国计算抵免限额,是实行该政策最早的国家。但分国限额抵免法不能使纳税人来源于不同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再抵免,不利于企业海外经营。因此,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美国实行分国限额与综合限额选择制,为从分国限额抵免法转为综合限额抵免法设立了过渡期。目前,美国实行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基础上的不分国综合限额抵免法,即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并且美国国内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多层间接抵免。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5年抵免。
。为了支持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当地公司或实行免税法的欧洲国家的公司开展竞争,美国自16>954年起对本国企业开展海外经营的国外所得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即对公司未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这实际上等于进行国外资资的公司从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能在一定期限内减轻公司税负。但该制度在刺激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美国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并将利润保留在避税地以逃避美国税收。1961年,在经济萧条和联邦财政赤字增大的压力下,肯尼迪政府向国会提出《税收修正案》,建议中止实行延迟课税。195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以下简称CFC)概念。F分部条款规定,CFC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CFC法规取消了对消极所得和国外基地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方式获得的经营所得使用延迟课税的规定,这样做既考虑了对外投资公司的税负以及国际竞争力的问题,也考虑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美国认为税收饶让的实施会影响资本输出中性,冲击美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引发就业机会的国外转移,造成资金和人员境内外的非正常流动,使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因此,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无税收饶让条款。
。具体做法是: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的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同时把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对应于以前年度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企业;也可向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
。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征进口税。
(二)法国
。使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法国对外投资税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