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 年修正本)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6 年修正本) ( 198 9年3月27 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 2年11月5 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 6年3月30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辖区内水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布依族、苗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三合镇。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 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 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七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 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牌匾使用水文和汉文制作。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法做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 坚持改革开放,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而奋斗。第十二条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 水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