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闲置费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同处理
土地闲置费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同处理
【摘要】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正常扣除,本文将相应的条文进行梳理,以便系统掌握土地闲置费在不同情况下的扣除管理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中关于土地闲置罚款相应的扣除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关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扣除问题的答疑
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五)中税协发[2011]110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包括土地闲置费有明确的说明,具体如下:
第十九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的分摊方法与金额计算;
(二)是否含有关联方费用;
(三)是否将房地产开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四)是否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异常;
(五)土地闲置费等不得扣除项目是否已经剔除;
(六)是否获取合法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土地闲置罚款的处理
(一)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对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解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对此明确说明,土地闲置费可以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扣除。
三、土地闲置费的相关法律定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