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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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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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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方法
〔试行〕
为加强规划管理,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修改程序,保障规划实施,根据国家、省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控规的修改及审批,适用本方法划编制〔技术深化/一般修改/重大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三图一表”,填写格式和图文要求详见附件〕,报局业务例会研究同意,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局规划管理处备案。
属于控规一般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向本局提出修改申请,由局各单位根据申请制作“三图一表”,报局业务例会专题研究,在根据意见完善后自行将控规修改草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询公众意见;
〔二〕控规修改草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已解决异议的,各单位提交草案至规划管理处汇总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暨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审议;控规修改草案公示有较大异议的,本局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后,将修改完善的草案提交两委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各单位提交最终控规修改方案至规划管理处汇总,依法报市政府审批。
属于控规重大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修改申请,经批示后,由局各单位根据意见制作“三图一表”,报局领导组织专题论证会,征求专家、部门意见,完善后自行将控规修改草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询公众意见;
〔二〕按第八条〔二〕、〔三〕执行。
公告期间应对控规重大修改应当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控规修改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行预测、先行研判、先行介入、先行化解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科学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4
控规修改地块总面积大于等于原控规面积三分之一的或者规划区域规划核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该控规进行修编,不适用本方法。
局各单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0日内将修改后的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布。
局各单位应当建立控规修改档案,及时将“三图一表”、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公示材料、公众意见、听证意见、两委会审议意见、规划批复等文件及有关电子文档进行存档,并报规划管理处备份。
规划管理处应每半年将各单位的控规修改方案整理装订成册,报市政府、人大备案,并及时进行网络动态更新。
本方法解释权归本局规划管理处。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备 注:
5
第五条〔二〕中“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在控规单元内部或周边设立大型公建、工业项目,或对厌恶性、危险性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增设或置换位置的,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大型加油加气站、大型储油储气库、大型危险品仓库、220KV以上变电站等,且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三〕中“主导性质”是指街区包含的多个地块中用地面积比重最大的用地性质。主导性质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的主导性质调整为不能兼容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整体容积率增加20%以上,或单个非公益性地块容积率增加50%以上〔具体的最高可调整幅度应根据控规单元的特点及周边用地情况确定,必要时需专题论证〕。
第五条〔三〕中“公益性用地”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农林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