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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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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酒酿小樱桃 2022/2/24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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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留级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教务处退学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留级试读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学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2. 留级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给一次试读时机。假设学生再次到达退学条件,予以退学。
3. 留级试读学生如遇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的其他专业学****br/>4. 在校学****阶段,留级试读学生需要重新学****留入班级在留级年度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5. 留级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6. 留级试读期间,学生假设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教学系进行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校园网提供学生成绩查询功能。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学生假设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通过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质疑,核实成绩评定情况。假设要求复核成绩或复查试卷,应回校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缓考
1. 因不可抗拒力导致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者,可提前三天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临时发生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需在考试前联系班主任,由班主任到所在系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待学生返校后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
2. 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单独补考,考试成绩按课程成绩评定方法进行成绩处理。
3. 补考不办理缓考。
4. 期中考试不办理缓考。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期中考试成绩记 0 分。
第二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1. 必修课、限选课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者,可参加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2. 补考及格者可取得学分,课程成绩记 60 分,学业档案记载“补及”标记。
3.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必须参加重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应该重修,在其他限选模块开设的情况下也可以改修其他模块的课程;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重修,学生需重新选课。
4. 重修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记60分,学业档案记载“重及”标记。重修考核不合格者,记录重修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5. 重修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应重新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办理重修审批手续。未申请者不安排重修。重修方法依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包括因病假、事假、旷课产生的缺课,也包括因迟到、早退产生的折算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或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含〕,取消其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视为“禁考”。期末考试前三天,教务处张榜公布被禁考的学生名单。被禁考者总评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相关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被视为“缺考”。期末考试缺考,禁止参加补考, 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载,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允许参加补考;在考试中发生***行为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课程应重修。对考试违纪或***的学生,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取得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或在同类学校已学过的课程,且学时数与专业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时数基本相当,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方法》有关规定,可免修相应课程,直接取得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或在市、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课程竞赛、技术或技能比赛、科技成果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方法》有关规定,可免修对应课程或奖励规定的学分。奖励学分通常在留级审核前或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申请免体,须有校医室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基础教研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由体育教师安排保健型体育课,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要求,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其体育课成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