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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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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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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立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立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 12 月 18 日水利部令第 30 号发布2021年 8 月 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 8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建立的流域控制性工程、 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立工程,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工程,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以地方投资为主的,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工程,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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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 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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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1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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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立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
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展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立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 该工程的质量监视机构和平安监视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必要时,应当邀请工程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展阶段验收前, 可以根据需要进展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展。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 工程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平安鉴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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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立工程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1 年内进展。不能按期进展竣工验收的, 经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