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最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22年5月15日).docx

格式:docx   大小:48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最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22年5月15日).docx

上传人:朱老师 2022/3/5 文件大小:4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最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22年5月15日).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那么-(2022年5月15日)
南昌李志亮律师 节,切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4、其他规定
〔1〕对于数罪并罚,具有刑法总那么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只适用于本罪;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适用于全案。对于同种数罪,可以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地位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调解比例
〔2〕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均为法定刑的起点刑或接近起点刑,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下量刑
〔3〕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副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表达从宽。具体确定哥哥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优先使用的量刑情节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分。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南昌李志亮律师 刑事辩护文件
忠于法律、忠于事实 4 |20
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从宽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2、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识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识别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一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意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分。
5、对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危险来源的性质、程度、过当程度、过当原因、造出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分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分。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造成较重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造成较轻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8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
9、对于从犯、胁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