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平安生产专家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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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安生产专家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平安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省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
第九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冶金、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其他行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筑、消防、交通运输、电力等〕专业组。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平安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
〔二〕掌握国家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熟悉相关平安技术〔职业卫生〕开展状况;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平安工程师和平安评价师双执业资格〕,较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原那么上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平安管理经验,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处置隐患及救援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在复杂环境下开展工作;
〔六〕专业特长突出,平安生产现场管理经验丰富,近两年屡次参与省局执法及相关工作,不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由业务监管〔监察〕处室提出,主管局长批准,可破格进入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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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省煤管局、总队、相关业务处室推荐;
〔三〕填写专家登记表,附毕业证、职称证、科研成果,个人简历及熟悉专业、岗位和特长;
〔四〕省局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聘任;决定聘任的,颁发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可临时增补专家。新增补专家要满足第十条要求,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时,必须从平安生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或需要我省专家回避时,优先从国家平安生产专家组抽取或从兄弟省市专家组调用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交所需专家专业、数量和工作时间;
〔二〕由主管局长从专家库中结合专业需要随机抽取专家;
〔三〕专家确定后,将名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财务部门、专家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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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任务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期限内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专家提出申请,由专家使用单位主管局长另行抽取。
第十八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使用平安生产专家时,须向省局专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前,应通知有关企业,鼓励企业聘请专家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 省局对存在以下情况不再适合的专家可适当作出调整。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安排专家工作专项经费,以下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一〕参与制定方针政策、标准、规程和开展规划,以及专项检查、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
〔二〕参加执法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
〔三〕参加平安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活动。
〔四〕参加平安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平安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平安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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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需要从专家工作经费中支取费用的,由专家使用单位列出使用数量、时间和费用总数,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平安技术管理、咨询、隐患排查等效劳活动时,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当。
第二十四条 省局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专家参与指定活动的次数、完成任务的质量、科研成果水平、解决平安生产技术难题的价值、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各专业监管〔监察〕处室每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专家考核建议,由主管处室进行汇总,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 省局建立专家信息反应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局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平安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应,并记入专家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省局对做出突出奉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