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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护人意见书
被告人意见书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
钟 xx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已移送你院审查起诉。重庆钟琴 ( 秀山 )
律师事务所接受钟 xx 的委托,聘请我为钟 xx 的辩护人。根据案件事
实和现用法律,根据案件事实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
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辩护人
认为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大明认定为盗窃嫌疑人并将其放在起诉
意见的第一位是不适当的, 应当将其列在起诉意见的第四位。 第四东
公诉字 (20xx)
第 89 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分几组,先后持刀八次挟持行李员,抢劫钢筋钳、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变卖,赃款挥霍一空。在防守队员遇到嫌疑犯大明后, 他得知自己参与了两起盗窃案。 直到他第一次来到盗窃现场,他才知道自己想偷东西,而且因为害怕腐败,他没有下车。当他第二次知道自己要去偷东西时, 他主动跟了上去。 这次他没有下车,而是在公共汽车里等着。他只知道其他人去建筑工地偷东西。他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 他不同于几个变成强盗的嫌疑犯。 他的主观意图是盗窃,而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则以暴力相威胁,抗拒逮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定罪处罚,该条已转化为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嫌疑人大明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个犯罪嫌疑人只有相同的意图。 他应该采用部分犯罪理论, 即盗窃范围内的共同犯罪。抢劫其他犯罪嫌疑人是一种越权行为。 大明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意图,客观上没有抢劫。 大明不应该为他的超限行为负刑事责任。调查机构已经确定他的盗窃嫌疑是准确的,辩护人同意这一点。但是,犯罪嫌疑人大明在起诉意见中被列在第一位, 辩护人对此有不同意见,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不侵犯人身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其主观恶性大,量刑重于盗窃罪。因此,辩护人认为不宜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起诉意见的首位,而应列在起诉意见的第四位。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提出辩护意见,希望人民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案件时予以重视和考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
吉林傅敏律师事务所袁海森律师
年 1 月 11 日 20xx
辩护人意见书范文三
刑事辩护意见书 xx 盗窃罪
特聘审判长、审判员
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他今天出庭为自己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移送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与被告人朱 xx 多次
见面。我向他做了详细的询问,了解了此案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必
要的调查。今天我仔细听了法庭的调查。 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
我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