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辩护人意见书
本文是关于辩护人意见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辩护人意见书范文一
辩护意见书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钟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重庆中钦(秀山)律
师事务所接受钟xx的委托,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
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
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
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
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大
明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
行为,大明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
为大明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
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
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
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
大明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
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
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苑海森律师
20xx年1月11日
辩护人意见书范文三
某xx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xx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
同意,指派刘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xx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
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xx,向他进行了详
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
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x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因朱xxx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
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xx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xxx自
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xxx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
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行为。对于到底盗窃了多少卡以及具体的数
额是多少朱xxx并不是非常的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给出是哪
些游戏卡以及多少游戏卡。只是仅凭公安机关在抓获朱xxx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
的时候查获一批xx卡共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