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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
第二节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第三节 建筑基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一般应以5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工程用地面积,当居住用地超过2公顷的,或其他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当居住用地面积小于2公顷〔含2公顷〕时,其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的规定。
表 住宅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住宅建筑
低层
30
32


多层
27
29


中高层
24
26


高层
20
22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②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第五条 居住用地大于2公顷时,其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年版〕.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第六条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低层
≤25
≤28


多层
≤23
≤25


中高层
≤20
≤22


高层
≤18
≤2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第七条 其他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的规定。
表 其他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办公类
建筑
多层
35
40


高层
30
35


商业类
建筑
多层
40
45


高层
35
40


工业类
建筑
低层
45
48


多层
35
40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③工业工程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八条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条 工业工程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
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工程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工程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工程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那么,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工程,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第十一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20%〔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