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灾害救助准备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 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局 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 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 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 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委、 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含乡镇数据)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 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 汇总数据,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信息。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社会高度关 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 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立即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市 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在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 区应急管理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应急 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前24小时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 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 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 应急管理厅报告。
发生干旱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显、 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 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上报核报数 据。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 减灾委或者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 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 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 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相关单位应配 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 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 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 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 人数占农牧业人口 3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 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 形。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减灾委 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并向市委、市 政府、省减灾委报告,请求针对X灾情启动省级救助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 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 工作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 县(市)区、重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 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市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市减灾 委有关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 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