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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婚前与人怀孕,婚后孕期男诉离应否支持.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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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婚前与人怀孕,婚后孕期男诉离应否支持.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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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婚前与人怀孕,婚后孕期男诉离应否支持.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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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女婚前与人怀孕,婚后孕期男诉离应否支持?
作者: 刘文彪发布时间: 2010-01-15 11:03:23
【案情】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
【分歧】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造成怀孕,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应否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案中,张某尚在怀孕期间,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适用《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时,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不能绝对地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的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有充分的依据。
本案中,张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王某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呢?否定者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在答复辽宁省高院的请示时所做的《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批复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
,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
从《批复》的目的看,最高法院只是就特定的问题进行的答复,而否定者却把婚前怀孕简化为婚前性行为,并以此仅涉及道德问题而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笔者认为,张某隐瞒婚前怀孕的事实,使王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同意与其结婚,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理由有:一、婚前怀孕与婚前性行为是有区别的。婚前性行为是在结婚之前所发生的一切性行为。比如,在结婚前已经谈过男(或)女朋友,并发生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