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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外汇与外汇市场
一、外汇及汇率
二、外汇市场
三、汇率制度
一、外汇及汇率
1、外汇的概念
外汇(Foreign Exchange)这一概念有动态的和静态的两种表述形式,而静态的外汇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借助于各种国际结算工具,通过特定的金融机构,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交易过程。其实,最初的外汇概念就是指它的动态含义,只不过现在人们提到外汇时,更多的是指它的静态含义。
广义的静态外汇概念,通常用于国家的管理法令之中,它是指一切用外币表示的资产。如我国1997年1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等;(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狭义的静态外汇概念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进行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按照这一概念,只有存放在银行的外币资金,以及将对银行存款的索取权具体化了的外币票据,才构成外汇。具体来看,外汇主要包括以外币表示的银行汇票、支票、银行存款等。人们通常所说的外汇就是指这一狭义的概念。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外汇分成不同的种类:
(1)根据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外汇可分成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自由外汇是指不需要经过货币发行国允许,就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自由兑换,或自由用于对第三方支付的外汇。记帐外汇是指不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它货币或对第三方支付的外汇,这种外汇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两国经济交往中的清算工具。
(2)根据外汇的来源和用途,外汇可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是指通过出口有形商品取得的外汇。非贸易外汇是指通过出口无形商品而取得的外汇。
(3)根据外汇管理的对象,外汇可分为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
2、汇率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债务人(如进口商)往往要购买外汇,而债权人(如出口商)则往往需要出售外汇,对外汇的买卖使外汇和普通商品一样有了价格,即汇率。汇率(Exchange Rate )是以一国货币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或把一国货币折算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也称汇价、外汇牌价或外汇行市。
汇率通常有两种不同的标价方法——直接标价法(Direct Quotation)和间接标价法(Indirect Quotation)。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为本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间接标价法则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币为基础,用外国货币来表示本国货币的价格,从而间接地表示出外国货币的本币价格。例如,在我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直接标价法表示汇率,采用间接标价法的主要是美国和英国。
二、外汇市场
1、外汇交易的参加者
(1)外汇银行(Foreign Exchange Bank)。外汇银行又叫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过本国中央银行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外汇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专营或兼营外汇业务的本国商业银行;在本国的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其他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本国的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等。
外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既可以代客户进行外汇买卖,目的是对客户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服务并从中获得利益;也可以用自身的外汇资金或银行信用在外汇市场上直接进行买卖,目的主要在于调整本身的外汇头寸或进行外汇投机买卖,使外汇资产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或赚取投机的利润收入。
(2)外汇经纪人(Foreign Exchange Broker)。外汇经纪人是指为外汇交易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得佣金的中间商人,其主要任务是利用其已掌握的外汇市场各种行情和与银行的密切关系,向外汇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以促进外汇交易的顺利进行。
(3)中央银行。各国政府为了防止国际短期资金大量的流动对外汇市场的猛烈冲击,往往通过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在市场外汇短缺时大量抛售,外汇过多时大量买入,从而使本币汇率不致发生过于剧烈的波动。因此中央银行不仅是外汇市场的参与者,而且还是实际操纵者。
(4)进出口商及其他外汇供求者。进出口商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是外汇市场上外汇的主要的和实际的需求者和供给者。出口商出口后要把外汇收入卖出,进口商则要为进口支付而购买外汇,这些都要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其他的外汇供求者是指银行、进出口商之外的客户,主要指由运费、保险费、旅费、留学费、赠款、外国有价证券买卖、外债本息收付、政府及民间私人贷款以及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外汇供给者和需求者。
2、主要的外汇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