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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修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niupai21 2022/5/13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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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修理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委外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矿生产实际要求,进一步加强设备、材料 委外检修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审批制度,保证委外修理质量、堵 塞漏洞,减少和避免资金外流,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各类设格型号、数量、修理项目(含大、中、小修)、 质保期限、修理金额、技术要求及修理期限。
第八条 修理厂家到矿后,物资供应科通知主管业务科室带 领厂家查看需委外修理项目。
第九条 委外修理项目主管业务科室按照委外修理进、出矿 验收单(附表 3)办理进、出矿手续,待检修完毕到矿后,组织 参与鉴定的单位进行到矿验收。
第十条 修理合同中必须附带由主管业务科室提出的修理 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科负责建立委外修理项目台账(附表 4), 并按照附表做好台账登记。
第十二条 委外修理项目在保修期内存在修理质量问题,由 使用单位向主管业务科室进行反馈,业务科室及时通过委外检修 质量反馈表(附表 5)将问题反馈至监审科,监审科落实情况后, 交由物资供应科办理返修手续。
第十三条 委外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由物资供应科办理修 理费报销手续(附带修理合同、合同程序审批卡、验收明细、修 理发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按照主管业务科室要求在保修期内提 供委外修理使用情况评价书(附表 6)。
第十五条 综机修理统一执行《晋城煤业集团综机设备管理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食堂设备委外修理参照以上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达到招标要求的委外修理项目按照《岳城煤矿招 标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委外修理的各项设备、固定资产、材料在修复到 矿后3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本年度 12月进行委外修理的在修理 项目,结转至下年度结算。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凡外委修理项目均应留有不少于合同标的金额 10%的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规定保修期限内如发生修理质量问题 应免费修理或在质保金内扣除。保修期满后提供质保金支付签证 表(附表 7),计划财务科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十九条 委外修理项目在拆解过程中如发生修理项目和 修理费用变更时,主管业务科室应组织原鉴定人员重新对修理项 目进行现场鉴定。经确认后,对低于原合同规定的重新办理合同 有关手续;高于其超出合同规定部分应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委外修理费用结算一律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计 划财务科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物资供应科要备份承修单位的法人资格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修许可证)复印件。 其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计财科半年度对委 外修理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要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类问 题。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审批先修理后补办手续的单位,发现一 项次扣10 分。
第二十四条 对以各种理由不进行审批或逃避审批的单位, 发现一项次扣
10 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擅自将修理费挪 作他用的单位,发现一项次扣 20 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既不办理审批手续又不办理合同,擅自委 外修理的单位,发现一项次扣 20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进行比质比价;未出具验收手续;合同 手续办理不全;未取得修理厂家资质;未出具使用情况评价书的 单位,发现一项次扣 10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建立委外修理台账;委外修理进、出库 台账的单位扣10分。台账登记不健全的单位发现一项次扣5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修理日期完成委外修 理项目的,发现一次扣主管单位 10分。
第三十条 未在委外项目到矿 30 日内办理完结算手续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代矿解释。
委外修理汇总表
委外修理鉴定表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鉴定意见
主管业务科室
鉴定参与人
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业务科室留存;第二联物资供应科留存。
年月日
编号
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修理单位
出矿确认
备注
验收确认
物资供应科
业务科室
验收参与人
1、出矿确认由物资供应科、业务科室办理。
委外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