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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总结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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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级经济法总结归纳
总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

中级经济法总结归纳
总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的,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4、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讲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法院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总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