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使未成年人消除犯罪前科的“阴影”,使其更加容易地回归社会。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刑罚
作者简介:吴雪冰,青岛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03-02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检察官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对罪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或者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政策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通过附加一定的条件和义务而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检察机关附加的条件和义务,检察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讼程序终结,反之,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在2013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加入本法,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
。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由于公诉权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
。附条件必须附有条件或期限,这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本质特征,否则就不是附条件不起诉而是不起诉。不起诉是没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用承担任何义务。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是需要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如果其拒绝履义务,公诉机关就会提起公诉。
。因为只有触犯了刑法而要接受刑罚,才会存在附条件不起诉,如没有应受刑罚,就不存在附条件不起诉,而是直接的不起诉。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不同于不起诉的又一大区别。其发展方向有两种可能性:确定不起诉或重新起诉,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暂缓考验期的表现以及是否被发现有其他罪行等。其结局可能是不起诉或重新起诉,而不起诉具有终决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在这个年龄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等方面都与成年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这些因素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动机、行为方式等产生直接的影响。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发育期,身体各组织、各器官发育很快,智力迅速发展,第二性征日益明显,新陈代谢加快,精力旺盛。心理上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外界反应敏感,独立意识使他们不再事事依赖别人,自尊心强。但思想还是比较幼稚,辨别能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