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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案例题最新.docx

上传人:jiyudian11 2022/5/28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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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案例题最新.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部分:〖案例题〗(答案较简略,有的还要结合案例展开说明)
1、 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 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市公安局的48立方米木材变卖。1996 年 5 月 15 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 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 幢楼认为是第 4 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 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 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 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 疗费 996 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 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 5 月 25 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 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 1000 元,负担医疗费 996 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 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 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 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 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 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 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 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派出所在行政法上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所属于派出组织。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 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 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 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 50 元以下的罚 款权,,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 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7、2000 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 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决 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 题: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2、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向法院直接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1)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2)李某如不服处理, 可以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