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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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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和农民企业家、农 村基层管理人才、种养能手等农村实用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市、县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 展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卫生健康、社会工作、法治、知 识产权、金融、应急管理、宣传思想文化等领域的人才培养开发。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各类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 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开发。
实施青年博士普惠性支持政策,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 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建设,资助优秀青年博士到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短期培训、 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粤东粤 西粤北地区各类人才培养开发的支持和帮扶,通过短期业务培训、中长期专业培 训、定向培养、继续教育、访问进修、跟班学****实践训练、挂职锻炼等多种形 式,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二条 人才引进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 型科技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人才流动应当破除所有制、地域、行业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提高 人才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发展需求,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实施珠江人才计划,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以及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对引进战略科学家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 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
得者,以及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技师。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举办各类国际人才交流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 会等形式参与人才引进。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荐人才。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层次人才来粤短期工作服务。外国 专家短期来粤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办工作许可手续。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面向全球有奖征集原创思想和 技术方案。
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境外人才离 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二十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 才,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人才签证、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健 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优化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及其 家属落户程序,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吸引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者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 间保留人事关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 规定获得报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
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推进公共服务衔接,促进人才往 来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开展招才引智,联合建设大数据中心和国家重大创新平 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港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在本省设立研发机构的,可以享受各项支持 创新的政策。
具有港澳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设计、建筑、会计、教育、医疗等专业人 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省应聘执业,支持港澳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在本 省就业创业。
第三十一条 实施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 区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向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艰苦岗位和基层流动。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 量、贡献、影响,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 等评价主体作用,分类建立人才评价机制。
人才激励应当实行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