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廉租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形式缺陷
论我国廉租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形式缺陷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廉租房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廉租房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其形式缺陷表现在立法位阶过低,政出多门且数量众多、修改频繁、内容重复,难以把握和适用;法律责任情形和形式过于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等方面。应当从逐步提高立法位阶、整合统一相关立法规范、进一步明确违法的具体情形和行政处分责任、加强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等方面完善廉租房法律制度。
关键词:廉租房法律制度立法形式缺陷
廉租房制度已成为解决我国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保障方式。自2003 年以来,我国已有不少城镇低收入家庭得到了廉租房保障。但由于我国现行廉租房管理制度不完善,廉租房分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健全并完善廉租房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保障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现实需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廉租房法律法规文本的综合比较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廉租房法律体系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重点论述我国现行廉租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形式缺陷及其完善思路。
我国现行廉租房法律制度概述
由于我国关于公民居住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较少,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严重制约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化进程。自2003年以来,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令2003第120号,已废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发,建住房[2005]12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九部门令,[2007]第16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发改价格[2005]405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等有关廉租房的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文件。现行的廉租房法律体系除了上述国务院及住房与城乡保障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外,还包括各地出台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如甘肃省颁布的有关规章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甘肃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甘肃廉租房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甘政办发[2008]78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10]230号)等。
我国廉租房法律规范立法的缺陷
我国廉租房法律规范立法位阶过低,名目数量众多,难以适从。我国有关廉租房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或办法的形式发布,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全国性的管理规范又以部门规章为主,大都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地方的管理规范以地方政府规章为主。从总体上分析,其缺陷表现在:
(一)有关廉租房管理规范的立法位阶太低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效力等级为准,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类(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