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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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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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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 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 )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 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 ) 4号),我局联合 市房管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我们 科学的决策。您可在2016年4月13日前将自己的意见以网 络、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地址:扬州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电话:0514-87865500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区物价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 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 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 〔2013
) 4号),现就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 如下:
一、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区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 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按《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 价规〔2013 ) 4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普通住宅前期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共同决定形成后,应当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调整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 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一) 收费标准调整的说明,包括调整理由、调整程序、 征询意见情况及业主共同决定;
(二) 业主的征询意见汇总表;
(三) 公示件及其在公示状态下所拍摄的带有日期的照 片。
上述材料应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并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确认。
三、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 公共服务费用,按供水企业、供电企业的抄表期交纳公共能 耗费(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 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 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物业服务企 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 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
四、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事实己入住的除 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六个月以上 的物业(包括房屋、车位、非独立车库等),按约定标准的 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和汽车停放 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 时限和具体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收取汽车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