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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模块
税务行政复议
达到的目标
基本内容
复议原则
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特征
不告不理——依申请、依职权
被申请人恒定
一级复议
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的原则(规则第五条)
合法
公正
公开
及时
便民
行政复议范围(6)
概括式(第二条)
列举式(第八条)
具体
抽象(第九条)
排除式(第八条)
复议的受理范围
共12种行为(规则第8条)
与旧规则相比增加了三种:
1、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
2、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合同有效
3、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可一并申请审查的“规定”
规则第9条
复议的受理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内容的变化
规则第14条
征税行为(第八条第一项)
三种不作为行为第六项第1、2、3目
引发的问题: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则第十四条新增行为的效力如何
规则第14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实行上一级管辖
二、行政复议的本级管辖
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地税行政复议的管辖
县局→市局→省局→总局

省政府
(二)国税行政复议的管辖
县局→市局→省局→总局
(三)计划单列市局→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