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改造
王棣华 摘要:通过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基本状况及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分析了国际上主要国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历程,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比较优势。为此,我国应创计职业的法律诉讼频繁爆发,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对合伙与个人执业的经营方式,注册会计师们开始寻求通过组织制度创新的方式限制自身的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将会计师事务所从合伙改制为公司。1989年,英国修改了《公司法》,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从而消除了事务所公司化改制的法律障碍。但是,在法律障碍解除后的十年中,事务所对公司制改革并不积极,英国8000多家事务所中只有100家改制为公司。这主要来自公众的压力,许多人认为,公司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降低了公司财务报表的公信力。这就在注册会计师与公众之间产生了分歧,一方面在独资、合伙制下的无限责任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又难以满足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信任的需要。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政府于1997年2月借鉴美国及泽西岛的做法发布了《有限责任合伙:面向专业人士的新的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并于2001年4月6日正式开始实施《有限责任合伙法》,为会计职业提供了组织形式的新选择。
美国早期的会计事务所沿袭欧洲同行的传统,采取个人执业或者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方式。然而,20世纪早期一系列针对注册会计师的索赔案,迅速将美国的注册会计师们推到了诉讼的风头浪尖,法律责任甚至超过了欧洲的同行,迫使他们开始寻找限制自身法律责任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公司制会计事务所,但公司制会计事务所的信誉难以保证,美国会计师协会也抵制会计事务所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一些州也通过立法禁止注册会计师组建公司,同时禁止公司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进行业务。1929年的经济危机使美国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置于了最为困难的时期,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大大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从而迫使许多注册会计师通过事务所的公司化来减少自身责任,削弱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的威慑作用,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来自公众和政界强大的压力使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38年修改职业道德手册,全面禁止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司化,此后注册会计师们只能采取个人执业或者合伙执业等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1977年怀俄明州颁布了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20世纪60~80年代,美国注册会计师不断加大的法律责任,终于在90年代爆发,80年代末席卷美国的储贷危机使500多家储贷协会破产,损失上千亿美元。会计师事务所遭受巨额索赔,,安永4亿,,,所有的大会计师事务所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并且直接导致了当时排名第七的拉文索会计师事务所倒闭。以合伙制作为其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强烈要求变革,成为推动1991年德克萨斯州通过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主要力量。1992年1月14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限制(AICPA,2002)。1994年7月,世界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安永”、“永道”、“普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纽约联合宣布将现行的“合伙制”转制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到1995年底,六大事务所全部完成转型。
在日本,注册会计师被称为公认会计士。1966年以前,日本的公认会计士主要是单独执行业务,也可能采取合作的形式来承接较大的客户。昭和四十一年(1966年),日本修订了《公认会计士法》,其中增加了审计法人的规定,开始形成审计法人制度。建立审计法人必须由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为其成员,而且每个成员都必须享有执行全部审计业务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审计法人全部由注册会计师组成,所有注册会计师均负无限责任并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因此,日本的审计法人有点类似通常所说的无限合伙制。但是,由于日本法律中对专业服务并没有规定像英美常见的合伙组织形式,所以这些注册会计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合伙人。2004年4月开始实施的《公认会计士法修订案》中提供了一种“派定合伙人”,指执行审计的合伙人,他们将对不当行为和过失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负有限责任。这类似于有限责任合伙制,但有一点不同,即那些不直接负责的合伙人也需要和直接负责的合伙人一起对第三方的求偿权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比较优势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以事务所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仅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英美等国家,它是一种受到法律认可的合伙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