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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doc

上传人:wzt520728 2017/6/10 文件大小: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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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邮政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1215(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111001( 失效时间)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四章市场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6 次会议于 2001 年 12月 1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2月1 日起施行。 2001 年 12月 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管理, 规范邮政市场, 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保障国家通信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第三条邮政是社会公用事业, 承担国家指定的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事业的领导, 并予以扶持, 促进和保障邮政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邮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邮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 行署)、县(市)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共同做好邮政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保障实施。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省邮政建设和发展规划,市(行署) 、县(市)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的邮政建设和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实施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应当含有邮政网点建设内容。第七条建设住宅区、工矿区、商业区、开发区、会展中心、大型体育场(馆) 、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工程项目时,应当根据邮政网点布局要求,配套建设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时, 对未配套设置邮政设施的,不予批准。第八条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邮政设施建设用地,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邮政生产场地和服务场所必须用于办理邮政业务,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九条邮政企业在方便用邮的地方设置邮政报刊亭、邮政信筒(箱) 、自动售报机等服务设施,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并由邮政企业统一组织实施、管理, 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条接收邮件的邮政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新建城镇住宅楼房或者住宅小区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 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其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楼房或者住宅小区, 邮政企业应当统一补建邮政信报箱,已设置收发室的除外。第十一条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 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先安置后拆迁、不少于原有使用面积的原则进行, 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十二条邮政营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公布营业时间、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和监督电话。邮政信筒、箱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第十三条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新用户, 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 7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