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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贸易程序
农产品出口贸易程序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一、前言
◆ 76年以前,外汇管制时代,输
3、非CITES但属野动法列管:例如黑面琵鹭、白鼻心、樱花钩吻鲑、台湾大锹形虫
4、文资法列管植物:台湾穗花杉、台湾油杉、红星杜鹃、乌来杜鹃、南湖柳叶菜、台湾水青冈、清水圆柏、钟萼木
CITES物种(动、植物)
野动法物种(动物)
CITES物种+野动法物种
非CITES,但属野动法物种
文资法列管植物(8)
列管范围(图示)
(五)出口规定
1、CITES附录一、二物种(野生及人工繁殖):检附贸易局核发之CITES出口许可证,迳向海关报关出口
2、非CITES物种,但属野生动物保育法列管之保育类野生动物活体或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制品(含该法公告适用之人工饲养繁殖之野生动物物种):检附农委会同意文件,迳向海关报关出口
3、非CITES物种,但属文化资产保存法列管之珍贵稀有植物:检附农委会同意文件,迳向海关报关出口
4、以上货品限向基隆、台北、台中或高雄关税局报关出口。通关出口时,出口人应先查明动、植物之学名,於出口报单货品名称拦内填列动、植物学名,再填列俗名(英文货品名称),及报明属华盛顿公约附录、或野保法、或文化资产保存法列管之物种,由海关依其申请,列入「文件审核(C2)」或「货物查验通关(C3)」;未依规定报明者,厂商应自负法律责任。
(六)申请CITES出口许可证之程序
申请人应缮妥CITES出口许可证,并检附下列文件向国际贸易局申请核章:
物种
检附文件
附
录
一
动物
农委会同意文件
拖鞋兰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人工培植证明文件
委托书(非证明文件持有者加附)
其他植物
来源证明
进口国同意进口之CITES
以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公立之植物园或博物馆供学术研究、国际交换或教育之用为限
附
录
二
动物
(属野动法列管者)
植物
人工繁殖切结书或来源证明
种苗业登记证影本(兰花种苗)
农委会同意文件(属文资法列管者)
再出口
海关进口证明文件
原出口国核发之CITES出口证明文件影本
农委会同意文件(属野动法列管者)
六、一般输出管理规定
出口签证单位
1、向国际贸易局贸易服务组或高雄办事处办理:
限制输出货品表内列有输出规定代号「111」、「121」者;
CITES出口许可证;
非以输出为常业之出口人,出口限制表外之货品,其金额逾美金二万元者。
2、加工出口区内之厂商应向区内管理处及所属分处办理
3、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厂商应向园区管理局办理
输出地区规定
1、出口至大陆地区,货品之运输应经由第三地区或境外航运中心为之;但其买方得为大陆地区业者。
2、经联合国贸易制裁之国家,(目前有伊拉克),原则上不准对其输出。
产地之标示
1、输出货品应於货品本身或内外包装上标示产地,应具显着性与牢固性。
2、输出货品为我国产制者,应标示中华民国制造、中华民国台湾制造或台湾制造。
3、外货复出口者,其产地标示得予保留。
商标申报
1、输出货品有商标标示者,不得有仿冒情事。
2、应於出口报单上正确申报所标示之商标,未有商标标示者,应申报「无商标」。
产地证明书
1、一般产地证明书系由向本局报备办理产证签发业务之工商业团体签发;输墨西哥之产证限由全国商业总会、台湾省商业会、台北市商业会、高雄市商业会及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等五单位核发。
2、输美洋菇、竹笋罐头及输欧盟大蒜之产地证明书限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核发。
七、进口国规定
(一)检验、检疫规定
应符合进口国之卫生检疫条件,可向主管机关或检疫局、标准检验局等相关单位洽询。如:输日加热肉品、稻草、输欧盟水产品…等。
(二)输美养殖虾
美为海龟保护计画,对渔船无装置海龟脱逃器之国家所捕获之海虾及其制品均不准进口至美国,故规定输美之虾及其制品均应检附Form DSP-121并经主管机关认证。其用途在於证明该批虾之来源系由装置有海龟脱逃器之渔船所捕获,或证明其系养殖者。
(三)美生物恐怖主义行动法案
缘起
911 恐怖事件突显美国有必要提高其食物供应来源之安全性,该国国会爰通过「生物恐怖主义行动法案」,并经美国布希总统於去(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成为正式法律,以确保美国农粮食品之供应不受生物恐怖主义之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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