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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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省所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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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分为根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三局部,不同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进展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半年或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双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协商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对专业技术的熟练程度,相应的与工勤人员在根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上适当拉开差距。
第十三条 工资的支付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依据本人的出勤和聘用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加班费。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底支付。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全日制自聘人员在聘期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参照相关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方案生育假等假期。同时享有单位同类在岗人员的福利。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参保,并由本人及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方法按双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之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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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方案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同类在岗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有关劳动平安、卫生的规定为聘用人员提供与公司同岗位员工一样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必须承受单位安排的平安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提供平安生产技能,增强并做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应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请假等格按照"省所考勤制度"执行。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由双合同约定。
〔三〕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日平均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的,按照根本工资的90%发放,不享受当月各种福利、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等;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根本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