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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目录(政府).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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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量山镇权力清单目录
部门(公章):无量山镇人民政府
1 行政确认异地暂(寄)住已婚妇女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四)镇人民政府办理:(五)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夫妻户籍所在地政府 22日内镇人民政府
2 行政确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办理人提供身份证,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到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 7日内镇人民政府
3 行政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2.《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批 7日内镇人民政府
4 行政确认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办理 》第十八条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女方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镇人民政府办理。 7日内镇人民政府
5 行政确认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村镇进行规划无镇人民政府
6 行政征收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七条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依法进行处罚 30日内镇人民政府
7 其他行政权力再生育(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材料的接收及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长期镇人民政府
8 其他行政权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初审《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光荣证》和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证明,交村(居)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组公示5日,再将无异议的对象资料报乡(镇)计生办。(镇)计生办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将对象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批复各乡(镇)计生办。
乡(镇)计生办在接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复后,向奖励对象发放《兑现证》并兑现奖金。 15日内镇人民政府
9 行政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调查核实《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计生局 20日内镇人民政府
10 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镇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无镇人民政府
11 行政强制对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无镇人民政府
12 行政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0日内镇人民政府
13 行政裁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