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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黑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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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黑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改).doc

上传人:araccs37 2017/8/31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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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黑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未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企业、个人均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车办)负责全市校车运营管理工作,市教育、公安和交通部门派驻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相关业务协调处理工作,为校车安全运行与管理提供各种保障。
第五条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教育、公安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乘车学生、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学年进行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第八条学校责成专人负责校车日常管理工作,校长作为校内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校内管理直接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清点乘车学生人数,与随车照管员做好交接工作。
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随时掌握学生日常上下学的交通方式和交通方式变化情况,建立台账,对有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学生及时教育和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单独签订针对性责任书,明确学生监护人责任。
坚决制止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行为,并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可根据本校情况合理设置校车停靠专用场地和校车专用通道。
积极向相关责任部门反映,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完善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九条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工作,拒绝乘坐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自行承担因乘坐其他车辆引发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规范运营行为,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服从市校车办管理和指挥,及时整改问题隐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如有意外事故发生,造成乘车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均由校车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者须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市校车办负责办理。根据事项内容,市校车办填写《校车工作意见函》,明确具体承办人、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校车服务提供者,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市校车办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校车办牵头,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单位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参加,每季度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