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摘要:巴塞尔资本协议是于1988年由西方十国集团在赫斯塔特银行和弗兰克林银行破产倒闭后,充分地商讨和研究总结出来的加强对国际银行监管的条文。此后在针对全球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时期出现的大量问题,巴塞尔协议制定委员会通过实际的例子深入地研究进一步改善原巴塞尔资本协议。该项协议在我国的许多大型商业银行陆续实施。面对新协议实施后将会有来自国内外金融市场的严峻挑战,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必须积极地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并紧密地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的整体状况,发挥优势的同时也需要尽量弥补和改进弱势之处。以此来改善银行的资产经营状况,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为推动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银行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一些更加全面、具体的约束加以实现。为此,该协议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和市场纪律约束,并作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这是该协议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维持原资本协议的规定不变。但在风险头寸的计量方面,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风险资产的计算,在调整了原有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同时,强调对于十分先进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于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此外,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上,除须涵盖原协议要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对于银行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应特别关注。
这方面要求加大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具体原则包括: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建立资本充足总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维持战略、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的状况进行及早干预,防止风险的扩散,如果资本得不到恢复,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这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有助于促使银行合理进行资本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内容。
(二)我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自1994年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未来的较长时间里,我国的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和机构都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并未采取明确的监管检查措施。同时在迫于实际情况无法在短期内改变,放宽了对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也缺乏对银行的信贷方面和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这样松散的监督管理下,所计算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