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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切实做好我校教师的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工作,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组织
(简称督评中心)为课程教学效果评价的牵头部门,与教务处、学工部共同制定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评价方案,对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审定。
,学院教学院长为组长,成员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院督导组成员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院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工作的实施。
二、评价对象
评价的课程为本学院管理的本科生所有理论课程,或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其中少于24学时的理论课程、教师多人承担一门课且每人承担不足24学时的课程、调课学时累计达1/3计划学时的课程不参与评教。
三、评价指标
(占10%)
教师应有良好的教学态度,能自觉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
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在课堂和校园内保持得体的仪容仪表,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占10%)
认真备课,熟练掌握教学内容,教学日历、教案和课件(多媒体)质量优良。
(占10%)
尊重学生,潜心教学、调课率低;在课堂上能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到课率高,课堂学习氛围好。
(占10%)
教师的普通话标准,音量和语速适中;实行启发式教学,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培养。
(10%)
课堂传授的信息量大,能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课程内容对学生有一定的挑战度。
(10%)
能按要求布置课后作业,较好地调动学生课后自主学习,认真批改作业;能按要求认真做好课后辅导答疑工作。
(占10%)
成绩评定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试卷规范,符合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成绩评定规范。
(占30%)
由学生在网上进行评教,学生评教结果由督评中心提交给各学院。
四、评价方案
(一)学生评教
“教务管理系统”中对自己所学课程进行网上评教。学生网上评教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的第15周到第18周,学生必须进行网上评教,否则不能查看自己的成绩。
,督评中心将网上评教结果于下一学期的第1周反馈到各学院。
,书面说明理由,由学院统一汇总报督评中心,经督评中心、教务处、学院共同协商是否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教。
,纳入学院评教体系。
(二)学院评教
,各学院对本学院管理的所有理论课(含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进行教学效果综合评价。
、实验室听课,检查教学日历、教案、多媒体课件,深入学生中了解布置作业和辅助答疑、教书育人等教学情况,按照教学效果评价指标对课程进行全面的评价,给出课程的综合评分。
,按照以下特别条款对本学院管理的所有参评课程给出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档次。
,评价结果为
“优秀”的比例控制在学院参评课程的35%及以下。
,于下一学期的第3周周五前报督查与评价中心收文人员(电子稿),另报送一份由教学院长签字的纸质稿。
(三)学校审核
督评中心牵头负责对学院的课程教学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全校课程教学效果评价结果。
五、特别条款
在课程教学效果评价过程中,学校设立特别条款,对课程教学效果评价结果进行约束,每个学院的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工作应在遵守下列条款的前提下进行。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教学效果评价结果不能为优
;
(统考课程、实验班除外);
;
%的课程(请假学生除外);
,学生睡觉、玩手机、聊天的人数达20-30%的课程;
,或照屏宣读的课程,或没有达到平均4学时布置1次作业并认真批改的课程;
;
;
%的课程;
。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教学效果评价结果不能为良好
;
(含课程内实验)提前下课或私自调课(含课程内实验不按教务处公示的实验课表教学,且没有在学院调课备案)的课程;
(考试)课程(统考课程、实验班除外);
;
%的课程(请假学生除外);
,学生睡觉、玩手机、聊天的人数达30%以上的课程;
,或照屏宣读的课程,或没有达到平均6学时布置1次作业并认真批改的课程;
;
。
六、附则
本办法从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由督查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2015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