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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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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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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施工安全协议的规定
一、凡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
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
(一)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①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①双方
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①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
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①双方
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①
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
的法律责任);①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合配费用;①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施工内容、作业程序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相同而作业地点不
同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分别签订一次性的施工安全协议。
(三)建设工程项目中,凡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已确定直接
影响行车(需封锁、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等)的施工项目,每处施工均要签
订;不直接影响行车的施工项目(如营业线旁边坡、侧沟、电缆沟开
挖,机械运输及作业等),可分项目、区间一次性签订.
(四)电气化区段利用综合维修天窗进行检(维)修作业或开行路
用列车时,主体单位与其它施工单位每年签订共用天窗的安全协议。
(五)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安全
协议,若需行车组织部门配合(人工准备进路、引导接车等)或有可能
影响其他单位设备(线路、路基、桥隧、通信、信号、供电、水电、
红外检测、超偏载检测、车号自动识别等)安全或使用时,按季度分
别与行车组织单位、其他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六)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二、施工安全协议有关内容在附件3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增
加或删减。
三、签订和审批
(一)施工单位必须提前拟好《施工安全协议书》样本,并主动送
达相关单位;协议必须在提报施工或维修作业计划前签订完毕。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实体:局内单位为站、段,局外单位为经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经济实体或持有该经济实体委托证明的施
工部门。
施工安全协议由乙方单位负责起草,由双方法人或委托法人代表
(铁路局管内单位为站长、段长或主管副站长、副段长)签字.
(二)施工安全协议书签订后,施工单位按以下要求上报审批:
:铁路局已确定时按确定的等级,未确定时按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初步确定.
2.①、①级施工报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主管业务处、局
安监室审查,①级施工报设备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审查、局安监室备
查,属于维修作业的安全协议报设备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备查。
,还需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查。
(三)自收到施工安全协议书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反馈意见
或审查批复;特殊情况及工程复旧不受此项要求限制。
四、其他要求
(一)施工单位因不具备维修施工等技术力量需委托设备管理单
位承担施工任务时,须另行签订施工协议,但不能作为施工安全协议。
(二)营业线大型施工,报建申请开工时所签订的标段协议不能
作为单项工程(如立交涵施工、爆破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
(三)施工安全协议签订、批复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安全
协议的有关内容传达到施工班组、生产岗点。
第二条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
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
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
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三条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
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
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
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基建和更新改造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大中修及维修项目由主管
业务处负责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
位对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①级施工每半年检查
不少于1次,其它①级施工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局
安监室。
第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
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
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
工安全方案等。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
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
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
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
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
案,对①、①级施工还要制定“三图一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
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
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
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
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
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
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
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
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
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
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
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
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
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十条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
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
梯逐步提高(详见附件14)。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
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
出施工计划、
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
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

维修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标准及现场施工作业程序,且业务水平较高
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具备工班长以上水平的职工担任安
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
证书。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
根据施工项目制定监护内容,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
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
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
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
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
填记《监护施工记录》并向单位调度汇报施工安全情况的制度。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控力度,对无资质的施工单
位、未经申报铁路局批准的项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工程,要立
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
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发现质
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发
出《施工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9);对危及行车安全或
违反“三有"、“九不准"的,要立即整改,必要时采取封锁或限速措施并
向施工单位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详见附件10),同时报有关项目
管理单位、局安监室及主管业务处。
“三有":有施工安全协议,有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有经铁路局审批
的施工方案。
“九不准”:封锁或慢行手续未办好不准动工;施工负责人未到场不
准动工;劳务工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无路工带班不准动工;安全防
护未设置好不准动工;材料、劳力未到位不准动工;不明确地下管、
线走向又无防护措施不准动工;参加项目施工的全体员工不明确安全
注意事项不准动工;配合人员未到场不准动工;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
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不准开通线路和撤消、转移慢行防护信号
设施。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
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
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
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
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
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

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
因施工造成的损坏,
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
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
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
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
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一、要把好计划编制和调度命令发布关。
(一)月度施工计划应注明每项施工的等级;明确施工负责人(多
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或共同进行同一项作业时应指
定施工主体单位和施工总负责人);使用局外单位自轮运转设备时,
要注明自轮运转设备车号;在原有限速地段进行施工造成新的限速条
件时,要注明原有限制速度及里程。
(二)调度命令格式、内容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和铁路局有关补充文电的规定。对移动慢行施工,应根据施工计划、
施工负责人的登记和车站值班员的报告,在调度命令内具体注明封锁
前限速地段里程、施工里程和开通后实际限速地段里程。
(三)对局管内需改变行车组织办法、列车运行径路和列车运行
条件等涉及安全方面的问题,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及调度命令中
均要注明。
二、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
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
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
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
开必须通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车站通签认和列
车调度员发布开命令的程通序。
第十六条施工配合费、安全监督检查费的规定
一、执行标准
(一)大中型基建项目的施工配合和安全监督检查费用按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支付的施工配合费、安全监督检查费不得突破
工程预算控制范围.
(二)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配合和安全监督检查费按《南宁铁路局
更新改造设计概(预)算编制实施细则》(宁铁计〔2008〕147号)有
、安全监督检查费不得突破工程预算
控制范围。
(三)施工配合费不包括施工单位委托设备管理单位承担施工任
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二、运营单位的施工配合费、安全监督检查费按上述规定计算,
并报项目管理单位批准。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的概(预)算按工作量对
费用进行一次性分劈.
第十七条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
一、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
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
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
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其它需到现场监
控的人员及各时间段、各岗位(岗点)应重点监控的内容由各部门、单
位结合自身实际和应承担的施工安全责任进行细化,提出明确要求。
车站、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详见附件
8);参加施工现场监控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认真登记。
二、线路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附件14的规定阶梯逐步
提高。其中,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下列施工作业,开通后第一列不准放
行旅客列车.
;
;
、拨道量超过40毫米(不含);
;
;
,施工单位提报计划时注明、
局工务处审查确认“第一列不准放行旅客列车”的;
,在封锁时间内未经过单机或加挂两辆以上重
车的重型轨道车压道两次及以上的;
,在封锁时间内未经
过施工列车压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