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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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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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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农牧渔业
    【文号】      重府令第83号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  1995年11月15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构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提灌机械和运输机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受公安部门委托,对农
用运输机械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村、社可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在乡、镇农机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应当立足农村、农业,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普及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推广农业机械安全技术;
    (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核发、审验证照以及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挂靠公务,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整洁,佩带国家统一的标志,文明执法,接受群众
监督。
    【章名】  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
    禁止生产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拥有、使用、修理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必须符合安全技
术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准。
    第九条  农业动力机械、运输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在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
格,核发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报废应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