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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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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

上传人:zhangkuan14314 2015/4/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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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盐城市建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行政权力类别
小计
常用行政权力事项
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行政许可
9
9
0
行政处罚
202
48
154
行政征收
2
0
2
行政强制
16
9
7
行政给付
0
0
0
行政奖励
0
0
0
行政确认
0
0
0
行政征用
0
0
0
行政裁决
0
0
0
其他
10
10
0
合计
239
76
163
盐城市建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公司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消、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常用
2
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登记(含开业、变更、注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常用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
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3
个人独资(含分支机构)企业登记(含开业、变更、注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第十三条第二款在领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