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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府办发〔2013〕8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进
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第一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第一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2〕18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明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沪经信调〔2012〕236号)以及《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要行业、重要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管理职责)
在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调办”),设在区经委。区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区产调办结合签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责任书》提出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区领导小组和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核同意,纳入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对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进行审批。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区专项补助资金。
区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安监局负责危化企业的审核及危化当量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人保局负责产业结构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涉及分流安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区规土局负责本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区财政根据市级调整重点项目(或区域)和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区级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或区域)安排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配套和区级项目的补贴。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根据规定安排相应产业结构调整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专项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经区产调办讨论通过,并报区领导小组批准的下列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一)重点调整项目
、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或生产线。
,或者年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50公斤及以上或者年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化学物及总磷的总量50公斤及以上的单个调整项目。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根据《上海市产业发展及布局指南》和“一城两翼”产业布局的要求,继续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本区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用途)
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调整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转产、化解债务、停产损失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经区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用途。补助资金必须优先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安置。
对于列入上海市重点调整的单个项目和重点区域,由区财政按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1:1配套,其配套资金由区专项补助资金予以列支。
对于列入区重点调整的单个项目和重点区域,其专项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分别按50%、50%列支。
第六条(专项补助标准)
专项补助资金,参照《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2〕18号)文件精神,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产调办备案后,可由区产调办根据被调整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专项补贴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一)重点调整项目专项补助标准(由被调整企业自选一种)
,以调整项目前一年度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统计局审核确认的项目调整后直接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每减少1吨标煤补贴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