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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权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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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权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上传人:博大精深 2015/4/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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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权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行政许可
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许可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174号,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的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和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是指城市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等客运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城市公交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以及复议、诉讼的相关权利),按时办结。
:制发并送达文书。
:加强对公交运营状况进行跟踪检查。

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0 号)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1-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0 号) 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0 号)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