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阜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2项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实施对象:经营单位
4、承办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危化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零售许可证。
(4)送达阶段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內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3、实施对象:企业
4、承办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危化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