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加强我省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凡在我省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活动的,均应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在我省非煤矿山进行采掘施工作业。
二、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采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任命其主要负责人的文件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学历、职称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学历、职称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及名单;
(十二)施工设备清单。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其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四)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复印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从事爆破作业的,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十六)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估报告;
(十七)其它相关资料。
三、省外采掘施工企业在云南省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的,应在云南省成立分支机构,加强对所属工程项目部的日常管理;省外采掘施工企业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我省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备案(见附件
2);省外采掘施工企业没有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云南省申办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办理。
四、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承接矿山采掘施工工程后,应当就地设立工程项目部,负责承接项目的施工安全,并到当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主要内容同附件2),受理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审查其资质、人员情况、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凭通过备案的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见附件3 )。
五、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采掘施工作业,不得租借、买卖、挂靠、出让资质,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并取得执业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到2013年底前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点要至少配备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要保证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与承接的工程匹配,不得由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多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六、发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与当地备案和登记机关加强联系,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发包情况,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监管,防止以包代管。
七、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好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附件: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李晓晨    电话:0871--8025585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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