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修改)的《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县(市、区)和有关企业进行认真讨论修改,并请将修改意见于8月20日前报省安监局。
联系人:郑晓辉。
联系电话:0531-81792166
传真:0531-81792162
电子信箱:zhengxiaohui818@
山东省安监局
2014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订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6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
(阴影部分为删除的内容,黑体部分为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等有关活动。
依据:内容调整
理由:1、煤矿比较特殊,目前有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2、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定义,来自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和器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经安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危险性较小的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地下卤水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除外。
危险性较小的矿山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对矿山开采活动实行安全准入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有必要在法中明确。目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但危险性较小的地热、矿泉水等开采活动,没有必要。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产品,改进安全设施,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学技术和产品,推广先进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援,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抢险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评定为烈士。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