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讨论稿)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第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要求,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责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煤矿山新建项目审核管理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338号)核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保有数量,严格控制新批矿山建设项目。超过核定保有控制数量的区县不得新增报建矿山项目(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并通过关闭整合、兼并合并等方式减少矿山至控制数量以内。
(二)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包括迁出原矿区范围以外重新建设的项目,下同),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区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区县安监局通过会同国土、公安、乡镇(街道)政府等部门单位对拟建项目
进行联合选址,在审核安全开采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重庆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址安全条件审核表》,报市安监局备案和核发配号。经市安监局核发配号的建设项目,方可进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在市安监局核发配号之日起6个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1年)内,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按照停建矿山项目处置,不予继续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建设施工手续。
(三)新建矿山的矿址确定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300米范围内、改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200米(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00米)范围内、需爆破作业的新(改、扩)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相邻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或其他单位(居民)的生产生活设施。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民居及其他人口聚居活动区和主要铁路公路、河流湖泊及重要建构筑物等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
(四)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的开采服务年限不得小于3年(开采年限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露天采石场的生产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北碚区不低于30万吨/年;秀山县、酉阳县、黔江区、彭水县、巫溪县、巫山县、城口县、开县、奉节县、云阳县不低于10万吨/年;其他区县不低于20万吨/年。
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最低生产规模按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包括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项目,下同),须履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手续。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个中介机构编制。
(二)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应包含安全设施设计)。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三)对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审批,分别由市安监局、区县安监局实施分级管理。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区县安监局负责审查备案。各区县安监局可结合实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区县安监局实施分级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矿山规模分类参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下同)
及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或答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采石场及尾矿库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区县安监局负责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或答复。除采石场以外的其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县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后,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由区县安监局下达同意建设施工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建设。建设施工期由初步设计确定,需要延长施工期的,应向当地区县安监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