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府办〔2015〕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牵头制定的《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分级分类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织体系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办事机构
现场指挥及工作机构
专家组
3 预警和预防
预防措施
预警机制
4 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
信息报告
应急处置
指挥协调
应急监测
信息发布
应急终止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资金保障
装备物资保障
通信保障
应急队伍保障
安全防护
6 附则
宣传教育
培训
演练
奖励与责任
预案管理
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4)
1 总则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水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表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影响水体有效利用的水污染事件。
事件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要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水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污染造成地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水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水污染事件。
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水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水污染事件。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重大水污染事件、较大水污染事件以外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