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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18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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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184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府〔2011〕18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虞张连接线东312国道
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关于苏虞张连接线东、312国道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szsban@”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苏州市道前街232号,邮编215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
现场接待地点: 木桥头50号;联系人:顾光裕;联系电话:**********。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关于苏虞张连接线东、312国道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苏虞张连接线东、312国道南侧地块
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虎丘街道路北村:吴埂上:2至4、6至13、18至23、22-1、26、28、32、35至37、40、63至66、68号;金鸡墩:11至27号;祥行上:6、23至25、27、30、32、33、35、38号;木桥头:1至5、7至29、32至35、41、43至45、47、48、50至53、68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112户,约 4120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 112户。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400元。
(2)商业用房:
沿戴家桥路(长青桥路)一层每平方米13700元。
沿戴家桥路(长青桥路)二层每平方米8800元。
沿其他道路一层每平方米9900元。
沿其他道路二层每平方米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