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府〔2014〕17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
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为了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和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三年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把提高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不断优化乡村空间结构,保留江南风貌特色,持续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村庄的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美丽乡村”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真正做到村庄规划建设依靠村民、建设成果由全体群众共享。
(二)坚持积极稳妥、尊重规律原则。优化镇村布局要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兼顾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从严控制村庄撤并,撤并村庄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不设时间表。要按照
“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工作能推动、发展能持续”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镇村布局的优化。
(三)坚持彰显特色、尊重历史原则。加大乡村历史文化、乡土特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力度,保持村庄原有的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传承乡村文明,凸显有别于城市的独特的江南乡村田园风光和质朴的乡土文化气息。
三、明确村庄的分类
根据村庄区位、规模、产业发展、风貌特色、设施配套等现状,我市自然村庄分为“重点村”、“特色村”和“一般村”,其中“重点村”和“特色村”是规划发展村庄。
重点村是指能够为一定范围内的乡村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村庄。现状规模较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条件较好、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已评为省三星级康居乡村、行政村村部所在地的村庄以及适宜作为村庄形态发展的被撤并乡镇的集镇区可以优先考虑作为重点村。特色村是指在产业、文化、景观、建筑等方面具有特色的村庄。自然景观、村庄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具有特色和特色产业发展较好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可以作为特色村。一般村是指未列入近期发展计划或因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居住安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村庄,是重点村、特色村以外的其他自然村庄。
四、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一)规范镇村布局规划报批程序。各县(市)、区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经法定时间公示后分级审批。其中,各区镇村布局规划,由区政府审核,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四县(市)镇村布局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