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专业: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定期租船合同是租船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同时受到《海商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又因为定期租船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其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在我国,涉外的租船合同以适用中国法为前提,同时参照使用相关的国际公约。在《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有关租船合同的事项,可以适用《合同法》上的有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定期租船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种类,其存在大量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不同的独特特性。在实践中面对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争议时,明确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有利于选择应该适用的法律。基于以上所述,为了改善和弥补定期租船合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通过对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理论与各种学说的研究,结合各国实际并针对我国现状,对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促进定期租船合同的发展。(二)有关概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29条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标的物是出租人提供的配备有船员的船舶,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围绕对船舶的使用,作为使用船舶的对价,承租人应按租期的长短支付租金。(三)综述范围本文通过对《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法词典》以及发表于《中国海商法年刊》、《中国航海》、《法律经纬》、《政法论坛》、《航海技术》、《国际贸易问题》、《科学论坛》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和一些大连海事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学院等学院的一些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研究,对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理论、实践进行一些总体把握。(四)有关争论焦点本文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各国均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由于对定期租船合同只有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同学者对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看法亦不同。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学说,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说、租赁合同说、混合合同说(包括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说、租赁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混合合同说)。二、主体部分(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的十几年中,我国的航运事业发展迅速,租船运输随着我国航运经济的日益强大,而被广泛使用。定期租船是在租船运输中经常被采用的方式之一。但由于对租船运输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公约,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争议也时有发生。英美法系国家的海商立法对于船舶租用合同不予规定,当事人可以完全按照契约自由原则签订船舶租用合同;而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对于船舶租用合同适用非强制性规定。就我国国内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但是定期租船合同毕竟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当然的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因此《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可以说是定期租船合同的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合同法》分则而言,定期租船合同究竟属于哪一类合同?具体案例中定期租船合同应该适用《合同法》分则第几章的规定?这一直是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直接涉及对定期租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