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
(一)写作目的
在当前国家特别重视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各地聚众斗殴案的审理数量有上升趋势。但是,现行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非常原则,各地法院在办理聚众斗殴案件时觉得操作不便,对不少问题存在争议,从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甚至不公正对待,这严重影响办案质量,有损法院权威。本文就聚众斗殴案件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若干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完善提出我们的意见。聚众斗殴作为一种危害治安类犯罪, 发案率一直比较高。有的案件出现死伤结果后, 社会影响恶劣, 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群众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往往成为当地的大案、要案。聚众斗殴罪虽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但通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 我们逐渐发现该罪在司法适用中还是有不少问题, 有的还是疑难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这些问题, 关系到能否有效发挥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功能, 关系到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也关系到刑事审判能否有力维护社会秩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聚众斗殴是执法活动中经常遇到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在这里采用了简单罪状,可能是认为聚众斗殴罪是原流氓罪诸行为的一种,犯罪的特征易于理解和把握,执行不会产生歧义,无需对罪状进行详细描述。然而,由于原流氓罪诸客观行为内涵比较模糊,执法人员对条文的理解随意性较大,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不问缘由简单地把两伙人之间的打架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一种是过于谨慎仅把黑社会性质团伙之间的械斗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刑法典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过于简略,在相当长时期内,导致各地处理该类案件时各行其是,法律的权威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准确理解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对相关行为及其犯罪人员定性处理的标准,对执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试图通过探究立法原意,并紧密结合执法活动实践,得出一个可供操作的执法认定标准,以求教于各位学界前辈和司法界同仁。
(二)有关概念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聚”是纠集、集合、会和之意,也就是说“聚”不仅包括单个人对其他人的纠集行为
,而且也包括其他人的会和行为。具体到本罪来讲,“聚众”不仅包括首要分子对其他人的纠集行为,同样包括其他人的参与会和行为,否则便不能理解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聚众性”,而在此意义上来理解,对方明知一方要聚众斗殴而主动参与的行为,同样具有聚众性。所以,聚众斗殴行为应从整体上理解,亦即双方人数相加总体上达到“众”即3人的标准,便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其次,从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上来理解,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以我们对构成本罪应重点考虑的是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而形式上人数的多少只是参考标准之一,也就是说在符合构“众”的基本人数3人的基础上,如果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我们完全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是指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众人之内是否包括纠合者在内,二是众人之内除包括聚首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还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也即非犯罪成员。
“众”,从字的本意上理解,“众”字由三个“人”组成,古语曰“三人为众”,亦即只要人数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