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深入扎实地开展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和生产能力在2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输送企业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整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采取有效整治措施,依法督促企业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安监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组长:阿扎提·伊利亚斯
副组长:哈力甫、李清波
成员:孙燕、李江辉、韩伟、张静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安监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三、实施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共持续6个月(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讲评三个阶段。
宣传部署阶段(2006年11月)
各地安监部门及时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普查整治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和生产能力在2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输送企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大力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引导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改活动。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为普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包括驻疆中央企业、自治区级企业)制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实施方案,于2006年11月22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
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活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一是要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政府,并于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下达限期整改法律文书;二是要认真填写《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见附件1),统一报送至当地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报送至当地县公安局),分地区、分部门将普查单位的总数和隐患单位建立台账,分类汇总造册;三是通过媒体分批次公示存在隐患单位名单及其整改期限;四是落实各企业隐患整改责任制,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隐患督促整改力度,确保绝大多数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第二阶段统计表(见附件2)请分别于2006年12月20日、2007年2月10日和3月30日前分三次报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普查整治领导小组(由其汇总后报自治区普查整治办公室)。
各地安监部门要对下级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普查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要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
(三)总结讲评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地安监部门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遗留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对策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报送至当地县公安局)。自治区将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普查整治工作将纳入今、明两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各地安监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总结请于
2007年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国家安委会在全国集中部署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普查整治活动,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标准之高、要求之严,尚属首次,各级安监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好此次普查整治活动。
(二)广泛动员,加强组织。此次普查整治工作范围广,任务艰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