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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12.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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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12.5.9.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4/1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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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12.5.9.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5月14日下午3:30六楼西会议室讨论,请参加
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以自有资金付款的房价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价款。
(房价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二十二条使用“房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申请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选择与已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对应一个帐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监管帐户),并由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业银行应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立的资金监管总帐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建立相关分支对应及控制关系,并按照我委要求实行分层管理。
监管帐户的资金只能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它帐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九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商业银行必须将监管帐户开设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定金、以自有资金付款的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的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进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