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28章  保险合同
授课教师:蔡元庆
一、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但与其他合同相比,其特征表现为:
(第14条) 。
。我国《保险法》第13条明文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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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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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因订立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或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或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在我国保险人专指保险公司。
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受益权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协助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
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②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权利、追认权利。
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据此,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主要为投保和承保两个步骤。
1、投保,指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并提交投保单的行为,其实质为保险要约。
(1)投保人提出申请,索取并填写投保单。
(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的方法。
2、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接受投保人投保请求的行为,亦即保险承诺。
3、保险人审查投保单,向投保人询问、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
4、出具保险单。既可以是保险单,也可以是暂保单,还可以另出保险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法第12条及其理解)
。又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
。又称“临时保单”,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同意承保风险而又不能立即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不同于保险单,但在有效期限内在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签发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可使用暂保单的情况)
。又称要保书,是保险人预先备制以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以上述四种方式以外的书面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特殊事项的保险,并经过公证的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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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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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
(四)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