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编公司法
任课教师:蔡元庆
11/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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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及资料
1、王保树:《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2、蒋大兴:《公司法律报告(1)(2)》中信出版社(2002、2003年)
3、张民安、蔡元庆《公司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
4、叶琳《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年)
5、钟明霞:《公司法律制度新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
6、蔡元庆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比较)》
7、《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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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司及公司法
[基本要求]
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的性质
[本章重点]: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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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
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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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依法设立
2、以营业为目的
3、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
5、社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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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设立
(1)法人资格——依法设立(《民法通则》37条)
(2)取得经营资格之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3)依法设立的内涵(我国的情况)
A、依照《公司法》设立——一般的公司
B、除了《公司法》之外依照特别法和行政命令设立——行业总公司
C、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适用企业法及行业管理法设立的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的公司;外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法》);普通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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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营业为目的
具体表现为:
(1)营业特征——获取经济利益;经营有连续性;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第11条第3款)
(2)商业特征——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区别于如自治体、学校等社团法人成立的非商业性公司;
(3)行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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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的企业法人
——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独立的财产
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3条、25条、82条)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34条、93条)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23条、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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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的企业法人(2)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条、5条)。全部财产包括:流动财产;固定财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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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
(1)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就是股权。
(2)股权是公司所有权的伴生物。
公司法中时刻强调的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股权是和股东特定的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投资(出资)→股份→股东→股权
(4)股权必须人格化
(5)股权是一种社员权,社团法人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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